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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建公告
陕建发[2007]232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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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3/8/1  

 

1.陕西省建设厅关于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 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及综合人工单价的通知 陕建发[2007]232号
2.关于贯彻《陕西省建设厅关于调整房屋建筑 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及综合人工单价的通知》有关规定的通知
陕建价发[2007]22号
 
 
 
1.陕西省建设厅关于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 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及综合人工单价的通知
陕建发[2007]232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财政部、国 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同时由于建筑市场劳务实际 价格增长幅度较大,我厅决定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及综合人工单价做如下调整:
    一、调整标准
    1.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费:房屋建筑工程由原分部分项工程费的1.4%调整为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之和的2.6%;市政工程、园林 绿化工程由原分部分项工程费的1.4%调整为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之和的1.8%。
    2. 综合人工单价:建 筑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由原25.73元/工日调整为36元/工日;装饰工程由原28.48元/工日调整为42元/工日 。
    二、调整办法
    1.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为不可竞争费用,标准调整后按规费的计价程序计列。
    2.综合人工单价调整后 ,其调增部分招标人在编制最高限价时,分部分项工程与措施项目综合单价的组价按《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 4.2.2规定计入风险。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是否参考自主确定。
    三、执行时间及有关规 定
    1、本《通知》从2008年 1月1日起执行。2008年1月1日以前未办理竣工结算的工程,合同约定执行国家调价政策的2008年1月1日以后完成的工作量执行调 整后标准,合同未约定的,是否调整及调整幅度由合同双方商定。
    2、本《通知》执行之日 起,依法可以不招标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再以1999年《陕西省建筑工程综合概预算定额》、2001年《全国统一 安装工程预算定额陕西省价目表》、2001年《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陕西省价目表》及其配套的《费用定额》作为新签订发 承包合同的计价依据。
    3、依法可以不招标的房 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业主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时,参照2004年《陕西省建筑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陕西 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陕西省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其配套的《价目表》、《参考费率》和本《通知》规定 编制工程预结算。
    4、依法可以不招标,实 行了定额计价,2008年1月1日以前未办理竣工结算的工程,合同约定执行国家调价政策的,2008年1月1日以后完成的工作量执行 调整后标准,合同未约定的,是否调整及调整幅度由合同双方商定。
    四、本《通知》由陕西 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负责解释。
 
陕西省建设厅
二OO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关于贯彻《陕西省建设厅关于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安全文 明施工措施费及综合人工单价的通知》有关规定的通知
陕建价发[2007]22号
各设区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杨凌示范区造价管理站、各有关单位:
为正确理解与贯彻《陕西省建设厅关于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计 价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及综合人工单价的通知》(陕建发[2007]23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现作如下说明:
  1. 依法可以不招标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业主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 价模式时,2008年1月1日起应参照2004年《陕西省建筑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陕西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陕西省市政 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其配套的《价目表》、《参考费率》编制工程预结算,综合人工单价调整后,调增部分列入差价。 其计价计费程序如下:
  (1) 一般土建工程、机械土石方工程、桩基工程、装饰工程的计费程序见附表一。
  (2) 安装工程、人工土石方工程、市政(安装)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的计费程序见 附表二。
  (3) 市政(建筑)工程的计费程序见附表三。
  (4) 附表中有关术语的含义:
  定额项目费指消耗量定额中有列项(或补充列项),构成工程实体项目费的合计。
  定额工程费指定额项目费和相应的管理费、利润、风险因素的合计。
  定额措施项目费指消耗量定额中有列项(或补充列项),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准备和 施工过程中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非本工程实体项目费用的合计。
  2. 依法可以不招标,实行了定额计价,合同约定执行国家调价政策,且以1999年《 陕西省建筑工程综合概预算定额》、2001年《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陕西省价目表》、2001年《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 陕西省价目表》及其配套《费用定额》计价的工程,2008年1月1日以后完成的工作量中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及综合人工单价按 原合同约定的计费程序执行新标准,综合人工单价调整后,其调增部分列入差价。2008年1月1日以前完成的工作量仍按原约定执 行。
  3. 依法可以不招标,实行了定额计价,合同未约定的,是否调整及调整幅度由合同 双方商定。
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
                 &nbs p;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